關仕新
  有司法實務工作者說,電子證據就是“證據之王”;而有專家學者說它是偵破案件的“倚天劍”。那麼,如何用好這把劍,既能依法懲治犯罪又能保障人權?在11月29日江蘇省無錫市舉行的電子證據與電子取證學術研討會(2014)及電子取證沙龍上,來自全國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紀檢監察機關、高校和研究機構的百餘名專家學者對此進行了深入研討。
  破案秘笈:電子證據與電子取證
  修改後刑訴法將“電子數據”入法,與視聽資料一同作為第八類證據。電子數據成為法定的證據之後,給偵查辦案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法律的修改為電子數據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提供了法律基礎,使得刑事訴訟的證據體系更加豐富完善。但是電子數據本身所具有的有別於傳統證據的內在特性,決定了電子數據在刑事訴訟中必然要通過運用電子取證的技術手段才能得到其應有的法律定位。”雲南省檢察院技術處副處長夏光華說。
  何謂電子取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品新認為,電子取證,也即虛擬空間偵查,是對形形色色的電腦設備、手機設備、網絡設備以及其他存儲介質進行調查取證。簡單地說,就是通過電子取證手段向虛擬空間找證據。而信息化發展至今,電子取證已經與數據庫偵查密切相關,例如,對世界上最大的數據庫——因特網進行電子取證。具體到個案,就是針對犯罪嫌疑人經常使用的電子設備而形成的“數據庫”進行偵查。可以說,電子取證是職務犯罪偵查信息化的常規手段。犯罪嫌疑人的手機存有通話記錄、往來短信、銀行轉賬信息,成功提取這些電子數據,很可能補足證據鏈條的關鍵部分,從而有效證明犯罪事實的發生。涉案的手機、iP“d、電腦、網絡及相關的存儲介質,都是“沉默的證人”。
  “電子證據在檢察機關執法辦案中的作用日益凸顯,特別是在職務犯罪案件偵查中可以起到攻堅克難、出奇制勝的作用。”江蘇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方曉琳說。
  “隨著手機等移動終端成為人們生活的必需,隨著人們大量活動的線索或證據不再以傳統物證的方式而是以數據的形式存在,發現、收集、分析、鑒別犯罪的線索和證據的數據,將成為今後案件偵破和司法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最高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司法鑒定中心副主任周頌東說。
  不過,有實務工作者提出,電子數據發現難、固定也難,因為電子數據容易被刪除。用什麼手段獲取電子證據,什麼時間能獲取,是司法實務中的焦點問題,也是學術界一直關註、研究的問題。
  可以說,電子數據對偵查提出了新的挑戰——不僅僅是技術層面、人員方面,還有法律法規方面。
  技術挑戰:信息化發展帶來新的偵查模式
  正如著名未來學家阿爾文·托夫勒在《第三次浪潮》一書中將大數據贊譽為“第三次浪潮的華彩樂章”一樣,大數據、雲計算帶來的信息風暴正在改變我們的工作、生活。電子取證已不再像以往一樣,僅對犯罪嫌疑人經常使用的電子設備而形成的“數據庫”進行偵查,而是擴展到一個廣闊無垠的大數據庫當中。海量的數據,讓電子取證工作變得異常困難。
  面對新形勢下的職務犯罪偵查困境,一些專家提出要做到“科技強偵”,並提出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實現科技強偵應在思想與基本措施方面進行多重改變。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2011B2013年全國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裝備建設指導意見(試行)》和《各級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偵查裝備配備指導目錄》等文件,明確提出職務犯罪偵查裝備現代化建設的目標,首先要從硬件設備方面夯實基礎,即偵查裝備現代化。
  最高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主任趙志剛認為,“要敏銳地認識到以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為代表的現代信息技術在社會發展中不可逆轉的應用。檢察技術信息部門要更好地服務偵查辦案,就必須充分研究和深入運用現代信息化技術,為檢察機關打造出倚天劍和屠龍刀。為此,最高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從去年起確立了檢察技術與檢察業務融合,信息技術與傳統檢察技術融合‘兩融合’的工作思路,建設了檢察機關電子數據云平臺,與反貪、反瀆、職務犯罪預防聯合啟動了偵查信息化查詢分析綜合平臺建設。目前,電子數據云平臺的建設和應用效果已經初步顯現。”
  “至2014年8月,基本完成了電子數據云平臺搭建。”最高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檢察技術管理處處長程劍鋒這樣介紹,“這個平臺涵括幾個功能:數據採集分析、取證分析、秘密解析、互聯網資源服務與支持等等。”
  電子數據云平臺的運用在司法實踐中會帶來哪些變化?周頌東介紹說,通過大量數據的積累,建立數據分析模型,可以大大提高分析的準確性和效率。比如,通過一個地區某一類犯罪發生的時間、地點、被侵害對象等大量數據的積累和對其規律的分析,可以有效地防禦、控制和打擊此類犯罪。
  江蘇省無錫市檢察院副檢察長何洪輝介紹,按照修改後刑訴法對規範執法的要求,無錫市檢察機關前瞻性地建設以同步錄音錄像技術為支撐的辦案工作區,以偵查基礎信息平臺為核心的信息情報採集和檢索系統,積極嘗試運用手機取證、計算機取證、話單分析和偵碼定位等信息化偵查技術手段,逐步建立起基本適應新形勢需要的職務犯罪偵查模式,有效提升了職務犯罪偵查的法治化工作水平。
  人員挑戰:怎麼用好電子證據這把劍
  對“大數據時代的職務犯罪偵查模式”,部分與會代表提出不同看法。
  廣東省深圳市檢察院反貪局指揮中心檢察員陳景春介紹,對於這種新的偵查模式,很多人不清楚乾什麼、怎麼乾,存在重視買設備輕視實際應用,或者信息共享差、無統一偵查信息平臺等現象,一些基層檢察院數據處理的專業人才也相對缺失。在陳景春看來,理念的轉變是邁出新偵查模式的第一步,此外還要實現人文偵查向數理偵查轉變、粗獷型偵查向精細型偵查轉變、經驗型偵查向系統型偵查轉變,手工依賴性向網絡依賴性轉變、單一型向複合型偵查轉變、傳統型向創新型偵查轉變。
  浙江省紹興市檢察院偵查信息處副處長邵娟英認為,運用大數據偵查模式,除了構建信息化偵查平臺,還要成立專門的偵查信息機構、培養高端的數據科學人才、建立科學的數學模型。
  “大數據偵查”模式如此“高大上”,偵查人員能適應嗎?技術人員和偵查人員如何配合?這是不少與會專家提出的共同疑問。一些專家提出,偵查人員應轉變辦案理念,提高對偵查信息技術的認識。技術人員要樹立偵查意識,強化信息技術應用能力。還要加強偵技配合,才能提高檢察技術運用效果。而中國人民大學物證技術鑒定中心副主任謝君澤認為,大多數電子取證是簡單且快速的,偵查人員可以掌握。並且,在發現信息在案件中的偵查價值上,偵查人員具有天生的優勢。具體到查辦案件時,電子取證應與審訊相結合,邁向“取、檢、用一體化”。
  法律挑戰:制度建設與機制建設有待深化
  有效獲得電子證據可以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減低錯案發生的概率、提高查辦案件的效率和成功率已經成為共識。但是,這一切都有賴於電子取證的規範化發展。方曉琳說,實踐中,偵查信息化建設特別是電子取證工作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程序不嚴、取證不全、運用不足等問題。
  “雖然電子證據已經過十餘年的發展,但如果放到歷史的長河中,這個學科的發展才剛剛開始,在證據立法、司法實踐、服務辦案的工作機制方面,在技術創新和應用方面都有很多工作要做,有很多問題要研究。”趙志剛認為。
  在電子取證的程序方面,對“手機”這一代表性電子數據載體進行取證是專家爭議的焦點問題之一。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斌提出,偵查人員在未獲得搜查令時不能對手機進行取證。而劉品新認為,對電子證據的認識,有些問題需要釐清。實際上,對案件現場的任何證據都可以進行勘驗,不僅包括文書、指紋等傳統證據,也自然包括手機記載的電子數據這種證據。因此,對電子數據進行取證,在程序上不存在時間點的法律障礙。當然,為了進一步規範電子數據的取證,有必要在法律法規中對此問題予以明確,讓取證工作進一步規範化。
  對於大數據給生活、司法實踐帶來的變化,有學者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大數據是個新生事物,其運用涉及的法律問題非常多,公民的隱私權保護就是其中之一,具體到司法實踐的電子取證工作中,如何規範相關工作是法治建設的重要課題。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王晶提出,應對偵查中電子數據取證的具體程序進行立法,規範電子數據的收集、保全、審查、提交,同時建立偵查中電子證據取證的當事人救濟制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申訴權、獲得賠償權。一些與會代表認為,展望刑事程序中電子數據規則的未來發展,需要樹立電子數據特殊證據規則的基本理念,並結合我國和國際經驗對取證、審查認定等規則加以完善。
  要“戴著枷鎖”舞劍——這是與會專家的共同認識。電子取證工作既要在科學性的框架內進行,也要在法律法規指定的軌道上運行。為提升職務犯罪偵查的法治化水平,不少檢察院出台了電子取證工作意見,明確規範了檢察技術信息部門的工作職責、受理程序、辦案期限。而取證的相關審批程序和具體工作,更要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
  “任何偵查活動的開展都必須按照法治的精神和原則進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時延安認為,電子取證、電子證據作為一個新鮮事物,有一個逐步制度化、規範化的過程,需要法學研究不斷給予積極的理論支持,並推動相關立法和司法解釋的出台。江蘇省無錫市檢察院檢察長蔣永良表示,新形勢下加強“兩化”建設,強化電子證據運用,需要學術研究與偵查實踐相結合,不斷探索研究偵查方式轉型升級的新思路、新舉措,有效開創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新局面。
  研討會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最高檢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主辦,江蘇省無錫市檢察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證據學研究所承辦。   (原標題:仰仗法度,用好電子證據這把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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